湘潭县纳税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报税 快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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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申报,以、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办理所得税申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期限申报。
湘潭县纳税申报要求
税费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湘潭县纳税申报要求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办理纳税申报;
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湘潭县纳税申报要求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费申报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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